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会〔2006〕344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本市自2004年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以来,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有了明显加强。为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我局根据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两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评定等级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试行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政策的有效运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现有财政管理权限,市与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即: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各市级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其辖区内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原则。对各类参评单位划分为一般单位和小企业单位(含其他经济组织,下同)两类,并确定各自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分类评定。
在实施分类管理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升降级等管理措施。
(三)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参加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范围实行指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国有控股的单位和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单位必须要参加评定,对其他单位实行自愿参加评定的原则。对国有控股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二年评一次,连续二次被评定为A类的单位可停评一次;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单位和自愿参加的其他单位,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都只以评定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告。
(五)奖惩结合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政策;对财务会计信用不良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对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严格控制,促使其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采取主管财政机关评定机构评定的办法。主管财政机关评定机构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实行动态管理,若评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符合原评定等级的,应作及时调整。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指导全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机关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时应成立若干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进行实地评审。
第八条 各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财政机关会计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处(科)室和监督检查部门人员组成,人员不足时可以购买劳务方式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调,具体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后确定。
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机构在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向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二)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六)评定年度内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
(七)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八)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并实施A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并实施B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C类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并实施D类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评分得出的结果再下降一个等次给予确定:
(一)单位负责人不重视、不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二)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或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
(三)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
(四)单位会计人员中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或会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
(五)未制订或虽制订但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六)单位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提供评定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七)在评定年度内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较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四)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单位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六)评定年度内在有关财税、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名单由主管财政机关各业务处(科)室提出后交评定办公室确认。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应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检查相组合。各评审小组按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见附件1)中所列考核内容逐项认真进行考核评审,经案审后报请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办公室确定评定等次。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在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评定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在评定结束后及时将评定结果通知被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一十九条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二)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优惠政策事项;
(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五)列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会计制度联系点,作为财政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样本单位;
(六)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七)作为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C类单位除实行常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C类管理措施:
(一)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
(二)对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政策实行严格审查的控制;
(三)根据检查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D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税务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取消各项财政优惠政策待遇;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或建议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作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办公室对单位评定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复审后,如不符合该单位原评定等级的,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办公室根据其他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可按本办法规定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D类单位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由主管财政机关发文,公布其名单和相应的等级,并颁发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7日内向评定办公室提出异议,由评定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裁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
附件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附件3、《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附件1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考核项目 | 一般企业 | 小企业 | ||||
标准 分 | 评定分 | 标准 分 | 评定分 | |||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 6 | 6 | ||||
1、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 | 2 | 2 | ||||
2、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做好各项会计工作。 | 1 | 1 | ||||
3、保证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1 | 2 | ||||
4、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1 | 1 | ||||
5、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1 | 0 | ||||
二、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 | 4 | 4 | ||||
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 2 | 3 | ||||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2 | 1 | ||||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 20 | 20 | ||||
1、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2 | 2 | ||||
2、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2 | 2 | ||||
3、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2 | 2 | ||||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要求原始凭证记载准确、完整。 | 2 | 2 | ||||
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2 | 2 | ||||
6、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必须内容完整、填写规范、连续编号。如有错误,须按规定更正。 | 2 | 2 | ||||
7、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登记、更正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 2 | 2 | ||||
8、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 2 | 2 | ||||
9、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严格按《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执行。 | 2 | 2 | ||||
10、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妥为保管,并严格执行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 1 | 1 | ||||
1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1 | 1 | ||||
四、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 20 | 20 | ||||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 1 | 2 | ||||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要求设岗,明确各财务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考核办法。 | 1 | 2 | ||||
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会计账簿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有具体规定。 | 1 | 1 | ||||
4、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方法。 | 1 | 1 | ||||
5、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审批程序。 | 1 | 1 | ||||
6、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和具体的方法。 | 1 | 1 | ||||
7、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 2 | 2 | ||||
8、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 2 | 3 | ||||
9、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 1 | 0 | ||||
10、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规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 1 | 0 | ||||
11、咨询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减少采购风险。 | 2 | 2 | ||||
12、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咨询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规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咨询有效使用。 | 1 | 0 | ||||
13、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 2 | 2 | ||||
14、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 2 | 3 | ||||
15、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 1 | 0 | ||||
五、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 30 | 30 | ||||
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 6 | 6 | ||||
2、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 6 | 6 | ||||
3、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 6 | 6 | ||||
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 6 | 6 | ||||
5、不得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6 | 6 | ||||
六、两年内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询证函方式了解) | 5 | 5 | ||||
1、税务登记情况 | 1 | 1 | ||||
2、纳税申报情况 | 2 | 2 | ||||
3、税款缴纳情况 | 2 | 2 | ||||
七、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 5 | 5 | ||||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 | 1 | 1 | ||||
2、审计报告类型 | 4 | 4 | ||||
2-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4 | 4 | ||||
2-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 2 | ||||
2-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0 | 0 | ||||
2-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0 | 0 | ||||
八、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 10 | 10 | ||||
1、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 2 | 2 | ||||
2、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有关部门两年内出具的检查报告进行评分。若被评定单位两年内无涉及检查,则由评审小组通过检查进行评分) | 8 | 8 | ||||
2-1无违法违规行为 | 8 | 8 | ||||
2-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4 | 4 | ||||
2-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0 | 0 | ||||
合 计 | 100 | 100 | ||||
主管财政机关 评审小组人员 | 主管财政机关 评审小组负责人 | |||||
主管财政机关评审小组意见: 根据《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本评审小组对 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认真考核评定,确定该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综合得分为 分;建议确认为 类单位,并实 施 类管理。 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意见
评定单位:
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案审小组意见
评定单位:
案审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评定。
认定你单位为 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并实施 类管理。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评定办公室提出异议,也可在6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被评定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各一份。
附件3
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财务信用状况进行了复核。
认定你单位为 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并实施 类管理,同时取消你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资格,停止实施 类管理。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评定办公室提出异议,也可在6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被调整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各一份
抄送:省财政厅,市局各处室,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嘉兴中讯财务是一家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财务咨询公司,为广大中讯用户搜集全国有关税务、工商、会计、商标等事件、新闻、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咨询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咨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